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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的:探讨目前我国临床药学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方法:对我国临床药学服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结果与结论:应当加快我国药学服务的法制化管理,尽快出台《执业药师法》(或《药师法》) ,以明确临床药师的职责、义务及药师的法律地位,保障药师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药学服务;存在问题;思考
“药学服务”(Pharmaceutical care) 的概念最初是由美国明尼苏达州大学药学院 Helper 教授和 Strand 教授在 20 世纪90 年代提出的,明确其内涵为药师直接、负责地向患者提供与用药有关的服务,以达到改善患者生命质量的效果与目的。随后 , 美国医院药师学会正式接受了这种观念, 并发表了关于Pharmaceutical care 的声明 。我国的药学服务起步较晚,目前主要有 2 种存在形式。一种是医疗机构的临床药学服务,即医疗服务者根据患者的医疗档案为其确定具体的药物治疗方案 ,通过方案的实施、患者用药指导、药效监测和方案评估达到令人满意的药物治疗效果。它是我国医院药学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今后我国医院药学发展的主要方向。另一种是药店的药学服务, 主要是以购药者的需求为中心, 开展一系列与药物相关的服务项目和活动,如:为购药者提供安全、有效用药的咨询、开展社区药物知识讲座、提供药物保健项目等,这种服务倾向于来药店购买药品的顾客。
全文参见: 对临床药学服务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