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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字体: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卫生部    法规来源:卫生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5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药械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

为落实《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建立临床药师制的规定,充分发挥药师作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我司决定在临床药师培训试点的基础上,开展临床药师制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探索临床药师的准入标准、工作模式、岗位责任和管理制度等。根据医院申请,经有关部门评估,确定卫生部北京医院等42家医院(附件1)为试点单位,委托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试点的组织和管理。为做好试点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政(药械)处要加强对本地区试点工作的指导,对试点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试点方案选择适当医疗机构扩大试点。   

二、各试点医院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按照《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方案》(附件2)要求,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医院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必要的临床药师,创造临床药师工作条件,制定并逐步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对于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三、试点医院填写《临床药师制试点医院登记表》(附件3),于2008110日前寄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四、请到我部网站下载《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方案》、《临床药师制试点医院登记表》电子版:www.moh.gov.cn

联系人:医政司医疗质量评价管理处  陈虎;电话:010-68792209;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电子信箱:mohyzsylc@163.com

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李喜西,颜青;电话:01066001003;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号成铭大厦A6S;邮编:100035;电子信箱:yaoshi66@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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