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
首页
|
专委会简介
|
专委会动态
|
继续教育
|
临床药学服务
|
病人教育
|
用药指南
|
药物不良反应
|
差错与预防
|
相关法规
|
医药新闻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
>>
相关法规
>>
文章列表
>> 法规正文
《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出台
荐
【字体:
小
大
】
《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出台
作者:国家卫生… 法规来源:国家卫生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
《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出台
卫生部近日出台《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以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管理和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指导意见》强调,在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中,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人员的疏散、转移、应急救治作为突出的重点内容,尽最大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应对火灾、地震、长时间停水、停电、水源污染等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指挥体系、工作职责,明确人员疏散、报警、指挥程序以及现场抢险程序等事项,做到分工细致、岗位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医疗机构在灾害事故应急预案中,要专门制定医院病区(包括急诊、住院)人员疏散、转移方案。同时,《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灾情信息报告时限、报告方式、报告程序、责任报告人等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灾情信息,对人员伤亡以及疏散、转移情况等要在接到医疗卫生单位报告后2小时内核实上报。医疗卫生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在发生灾害事故时均应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投入救灾与抢险救援工作,有组织地开展医疗救护工作。《指导意见》还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对全体人员进行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知识、技能培训,并组织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模拟演练。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法规录入:cpahp2 责任编辑:cpahp1
上一条法规:
关于加强葛根素注射剂管理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没有了
【
关闭窗口
】
中国药学会
国家卫生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中医药管理局
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中国医学科学院
WHO
FDA
PubMed
Med-E.R.R.S
ASHP
上海长海医院药学网
网站备案序号:京ICP备05006427号
Copyright © 2003 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