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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调整            【字体: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调整
作者:转载    文章来源:中国药学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19

    根据2003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的有关规定,结合2005年度国家修订与颁布的药事管理法规情况,在充分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003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进行调整。

  将2003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第二部分药事管理法规中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更新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

  新增《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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